一、简要诊疗经过
患者徐某,女,34岁,于2015年5月17日在某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并建册。因“停经41周”于2015年10月31日入住保健院,于11月1日行剖宫产术,术后因病情变化转往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日13时09分临床死亡。
11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徐某尸体进行尸解及检验,鉴定意见为“符合在剖宫产术后,因二尖瓣重度狭窄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本案特别之处
1.家属通过律师同行找到我,在找到我之前,咨询了当地的律师的几个律师,当地的律师都只分析了保健院可能要赔偿,没有想过市医院也可能有责任。
2.家属找到我之后,我分析认为除了保健院有过错,市医院应该也是有过错的。
3.家属办理委托手续之后,我第一时间到市医院进行了病历封存。
4.办这个案件的时候,团队还没有电子化办公,没有将证据材料和调解书扫描,所以本案例不作图片展示。
三、知医团队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
保健院的过错:
1.患者首次产检心电图检查提示异常,保健院的处理违反孕期保健指南和高危妊娠管理的诊疗规范,侵害患者的知情权。
2015年5月17日,患者到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并建册,行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动过速、偶发室上性早搏、中度ST压低、右室肥大、左房增大的可能性”,结论为异常心电图。此时患者的心电图表现已提示患者存在二尖瓣狭窄。而产检医生未仔细询问患者的临床症状,未认真对患者进行听诊,未安排患者进行B型超声心动图等进一步检查,未请心内科医生会诊或安排转诊,未对患者进行高危妊娠评分,未对患者进行高危妊娠进行筛查、监护和管理,也未评估孕妇能否耐受继续妊娠及分娩,未告知患者心导致电图异常的可能原因及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更未对患者进行孕期健康教育,仅在产检本上记录“心电图异常、不适随诊”。
2.患者在入院后剖宫产手术前的心电图提示异常,保健院未予重视,反而静滴缩宫素后加重患者心脏负荷。
3.保健院在徐某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后未认真查找病因(考虑肺栓塞致右心衰),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违反诊疗规范和会诊制度。
市医院的过错:
1.输液过多过快,违反急性心力衰竭的诊疗规范。
市医院在患者入院到死亡短短不到27小时的时间内,为患者输注了超过7000ml的液体,其中无加药的液体约3500ml,输液过多过快,加重患者的心脏负荷。
2. 未尽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有能力、有条件明确患者的“二尖瓣重度狭窄”的诊断却未能诊断。
市医院作为一所三级乙等的医疗水平较高的综合性医院,在患者存在明确提示“二尖瓣重度狭窄”的异常心电图结果,结合患者症状、体征,应能明确诊断。但市医院却明显不重视查体(同样记录为心脏听诊未闻及病理性杂音),不注意鉴别诊断,最终导致出现违反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
四、办理经过
1. 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组织评鉴会,认定保健院负次要责任,市医院负轻微责任。
2.保健院赔偿47.8万,市医院赔偿24.4万,共获得赔偿72.2万,医调委调解结案。
五、对患方有用的经验
1.涉及多家医院就诊的,要考虑是不是多家医院都有过错,家属找到我时,从来就没想到市医院也有责任。
2.平时看病时,看到有异常的检查结果,可以多和医生沟通。
六、对医方有用的总结
1.面对产检时出现的异常,一定要重视,该做辅助检查就做辅助检查,该请会诊就请会诊。
2.上级医院在接到下级医院转来的病人时,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本案保健院是=考虑出现了肺栓塞进而右心衰,市医院也按肺栓塞所致右心衰的大方向去处理。
3.查体还是要认真进行的,从患者的尸体解剖及检验结果来看,其二尖瓣狭窄已达重度,不可能没有心脏杂音,而两家的所有病历均记录为心脏听诊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明显与事实不符。
七、花絮
患者配偶在赔偿款到账后,知道我曾在做过保险核赔,主动询问我购买保险的事情,说要给自己和小孩都买上保险,这样也不会一下子把赔款花完,万一出了什么事,也有个保障。后来我安排了保险代理人去跟进此事,帮他做安排了比较合适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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