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诊疗经过
2016年2月3日,患者李某因“停经32+5周,下腹胀痛半天”入住某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入院诊断:1、孕2产1孕32+5周单活胎先兆早产;2、臀位妊娠;3、上呼吸道感染。入院后给予保胎治疗。2016年2月5日10时5分,B超下见胎心搏动消失,考虑宫内死胎,19时45分,患者经阴道助产娩出一死胎。
二、本案特别之处
1.原则上,我不接死胎的案件,因为死胎不算人,没有死亡赔偿金,基本上只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的小,律师介入的意义不大。
2.患者在找我之前,已经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但医院就是不愿意赔钱。
3.患者通过我的一个很好的朋友找到我,让我尽可能地帮帮患者。我只能收个很低的律师费,尽量去帮患者了。
4.本案也是团队没有电子化办案前的案件,懒得回原来的所翻查档案,本便签没有配图。
三、办理经过
1. 经分析,认为本案还是有调解空间,但实在没有必要诉讼。经患者同意后,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2.写了一个煽情(现在看也并不怎么煽情)的《患方陈述书》,我极不喜欢在法律文书上写煽情的文字,这个案件没办法,不煽情无法调解。
3.煽情文字摘录如下:
患者孕2产1,第一胎为女儿,女儿为生日2011年1月30日,农历为十二月廿七日。本次怀孕胎儿为男性,胎儿胎死宫内的时间为 2016年2月5日,农历亦为十二月廿七日。也就是说,“儿子”的忌日和女儿的生日是同一天,对患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甚至令患者不敢在以后为女儿过农历生日,以免触景生情,想起夭折的“儿子”而悲伤不已。
虽然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可取,但作为传统的中国人,在有了一个女儿之后盼望着再生一个儿子是人之常情。在女儿出生五年后,终于怀上了一个儿子,却因为保健院的过错,令儿子在女儿的生日当天夭折,可想而知,患者是该有多么的悲伤。故患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万元,请予以支持。
4.调解时,除了煽情外,我还列举了一些本案可能的行政投诉和行政处罚,最后医院同意赔偿2.5万医调委调解结案。
四、对患方有用的经验
死胎的案件,因为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所以诉讼的意义不大,但可以尽通过调解来处理。
五、对医方有用的总结
1.死胎案件,如果患方赔偿要求不高,而经过评估,自身确实有过错的话,建议积极调解,没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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