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诊疗经过
患者曹某,女,48岁,于2022年5月13日晨9时许因“右侧腰部疼痛”到潮州某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师考虑肾尿路结石,未予处理,未告知具体病情,仅建议住院治疗。患者在不知病情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打车赶回江西信丰县就医。
同日23:30,曹某到达信丰某医院急诊,由急诊收入院。入院诊断:右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左肾结石。入院时,患者血压86/50mmHg,脉搏106次/分,右侧腰部疼痛不适。5月14日入院后至清晨7时,患者一直疼痛、伴发热,值班医师于03:30开具双氯芬酸钠栓,于07:43开具曲马多0.1g肌注。
5月14日,信丰某医院为患者实施“经尿道膀胱镜下右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术后患者病情无减轻,于当日19:41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6月14日,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曹冬姣符合感染性休克引起的死亡。
二、律师团队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
(一)潮州某医院
1. 首诊医师接诊过程严重不规范:询问主诉及病史不规范、体格检查不规范、辅助检查不规范、告知不规范。
2. 病历书写不规范,难以全面判断患者就诊时病情。
(二)信丰某医院过错
1. 值班接诊医师诊疗过错:漏诊;疏忽大意,轻视患者病情;严重不负责任。
2. 术前未评估手术紧迫性、必要性,仓促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
3. 患者转入ICU后被误诊为急性肺栓塞,且按急性肺栓塞错误治疗。
4. 违反医嘱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三、办理经过
1. 考虑江西司法环境问题,以及江西的赔偿标准没有广东高,选择在广东起诉。
2.起诉后,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潮州某医院没有过错,信丰某医院为次要责任。
3.鉴定意见出具后,和法院积极沟通,最终按30%的责任,在广东和江西之间的赔偿标准调解结案。
四、本案特别之处
1.患方在今日头条私信过我,我没有及时处理。
2.患方在今日头条联系了福建的一个律师,福建的律师又介绍他来找我,所以患方对我们团队的信任感也比较强,很快就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
3.由于医疗损害鉴定认定潮州的医院不存在过错,患方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患者在广东生活居住的情况,所以按在广东和江西之间的赔偿标准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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