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原告亲属马某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至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肠梗阻、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入院后,被告XX人民医院虽对患者马某进行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恶化。2016年2月25日,被告XX人民医院于全麻下对患者马某行“剖腹探查,腹腔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小肠减压,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肠痿,送重症医学科继续抢救治疗。
2016年3月17日,被告XX人民医院在全麻下行“腹腔粘连松解,小肠部分切除,端端吻合,空肠造痿,腹腔冲洗引流,腹壁切口减张术”,术后患者再次出现肠痿,病情持续恶化。2016年3月20日,患者马某转至被告昆明XX医院继续治疗。被告XX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穿孔伴弥漫性腹膜炎,小肠穿孔,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腹腔筋膜室综合征(腹腔室隔综合征ACS),腹腔粘连,粘连性肠梗阻,胸腔积液,中度贫血,低蛋白血症,2型糖尿病。
被告昆明XX医院入院诊断为:1、肠痿;2、阑尾周围脓肿术后;3、肠切除吻合术后;4、腹腔间隔综合症可能;5、感染性休克;6、腹腔感染;7、糖尿病。2016年3月21日,被告昆明XX医院行“小肠切除,小肠侧侧吻合,空肠单腔造瘘,小肠部分切除述及相关治疗,肠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术”。因医保政策原因,患者配合医院五次出入院。原告认为,二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仅是阑尾炎的患者马某死亡。
1.2016年2月18日CT提示阑尾炎、腹盆腔感染存在,血项异常,白细胞高达17.14*10^9/L,有发热表现,阑尾炎诊断存在漏诊,治疗上存在延误。2.入院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23日给予持续灌肠治疗,感染进一步扩散,病情加重,处理不当。3.2016年2月25日手术无法一期关闭腹腔,术后一直放置凡士林纱布包裹肠管,未引起重视,病情进一步加重。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以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XX人民医院认可对患者马某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马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可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被告XX人民医院医疗过错明确具体,被告XX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患者马某入住昆明XX医院时病情危重,感染严重,中毒性感染,多次手术创伤,肠坏死穿孔、肠痿,长期营养不良,经昆明XX医院给予积极补救性治疗,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综上,本院确认,被告XX人民医院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XX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治疗医疗费等共计1418759.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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