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23时13分许,吴某坚驾驶粤C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C××**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威霖厂路段,其停车下来后与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45.22mg/mL)驾驶中山195246号电动自行车的袁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袁某、吴某坚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坚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0时4分,袁某被送至市中医院急诊抢救并收入院,被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部头皮挫裂伤等。1时35分,市中医院向家属出具《手术前(操作前)与家属谈话签字单》,载明袁某的当前诊断、手术名称(“开颅探查、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替代医疗方案(“保守治疗,效果差”)等,袁某的妻子邹某华在该签字单上书写“暂不同意做手续(手术)”。市中医院遂予脱水降颅压、止血、呼吸机辅助通气、心电监护等对症保守治疗。因患者脑损伤严重,病情仍逐渐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7月18日16时46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市中医院诊断袁某的死亡根本原因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家属未申请进行尸检。
1.医方在急诊对患者的处理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住院期间具备急诊手术指征,根据临时医嘱所见,医方于1时2分开始予术前准备,拟急诊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硬脑膜修补术,治疗上予降颅压、止血等对症治疗,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同时,首诊医生与患者家属沟通患者病情,形成谈话记录,患方在《手术前(操作前)与家属谈话签字单》签字暂不同意手术治疗,医方遂予继续保守治疗,医方此时的告知符合常规;
3.医方完善检查后明确为重型颅脑损伤,且患方拒绝医方手术治疗的诊疗计划后,医方对患者采取保守治疗降颅内压效果欠佳,此时医方未跟进头颅CT复查和再次积极沟通手术干预的可能性,存在不足;
4.依据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规范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患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病情重,进展迅猛,增加了救治的难度,且入院早期患方放弃了进行手术的黄金时间,其死亡的最主要责任在于自身。 鉴定机构综合考虑到医学科学的不确定性、局限性和高风险性,作出以下鉴定意见:市中医院在对袁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与袁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1.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市中医院对袁某的死亡承担5%的侵权赔偿责任。2.市中医院应向邹某华等赔偿损失合计56347.55元〔(1005140元+71811元)×5%+25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中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某华等人赔偿损失56347.55元;二、驳回原告邹某华等人其他的诉讼请求。(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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