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8月19日早上,被告XX口腔医院为原告行左下颌阻生第三磨牙拔除术,术后原告左下颌和左下牙区麻木、胀痛,并伴有下唇、舌麻胀和烧灼感,原告找到经治医生和口腔医院院长,该院长承认是拔牙损伤到下牙槽神经导致,嘱原告热敷三个月或半年内可以逐渐恢复。原告天天热敷病情不见任何好转,于2018年9月13日,查体显示:原告下唇轻度右偏,拔牙创口愈合欠佳,下颌骨CT示:拔牙创口与下颂神经管相通,诊断:+8拔出术后。处置:建议口服弥可保,保持口腔卫生。原告遵医嘱口服弥可保,保持口腔卫生,但病情仍不见任何好转。2019年4月10开始为原告左下牙区注射一种营养神经药物,七天一次,原告连续接受8次注射仍不见病情好转,后又给原告左下牙区处注射了另一种药物导致原告左脸部和满嘴更加难受。
2019年6月17日原告就诊A附属口腔医院,诊断:下牙槽神经损伤。患者于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7日在C附属医院疼痛病房住院治疗,CPT检测结果:左三叉神经颏部(V3)重度感觉减退。
1.关于损害后果被鉴定人拔牙术后出现左下唇麻木不适等系左下牙槽神经损伤所致。
2.被鉴定人自2019年1月始曾多次就诊于该院,其临床表现呈持续存在状态,但2019年1月至2月期间有关病历材料显示,XX医院未对有关情况予以疑诊或确诊,亦未予以相应的治疗措施,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
3.综上XX口腔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本院认为依据2018年8月19日某市口腔病医院的拔牙门诊病历,虽然已记载了诊断、治疗处置建议、并发症及相关风险等内容,但尚没有记载治疗措施的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即只告知了治疗风险内容,但是没有告知如何避免风险的替代性方案,该项告知没有起到让患者林某某充分履行自身权利的作用。某市口腔病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充分告知行为,其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和瑕疵,应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70%,赔偿数额共计118187.27元。(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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