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原告因“腰腹部脂肪堆积5年余”入住被告处。专科检查显示,腰腹部脂肪肥厚膨出,形态与身体不协调,缺乏美感,丧失自然形态。腰围90cm,指捏脂肪厚度约5cm。诊断:腰腹部脂肪堆积。当日,原告在全麻下行“腰腹部脂肪抽吸术”。术中于双髂前上棘作一约0.3cm切口,腰腹部注入肿胀液约3,000ml,取吸脂管于皮下深浅脂肪层呈扇形反复抽吸,于腰腹部吸出脂肪约2,800ml。观外形可,测量腰围为70cm。术后予抗炎治疗等,次日查体:腹软,轻度压痛。同年4月25日,原告诉腹部轻度疼痛不适并于当日出院。出院建议为: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术后10天前至医院拆线;增加营养;不适随诊。
鉴定分析说明内容为:
(一)概述。2019年4月23日患者因“腰腹部脂肪堆积5年余”至医方行“腰腹部脂肪抽吸术”,术后自觉形态不佳,目前双侧臀部仍有明显凹陷。
(二)医疗行为分析。
1.手术有指征。根据患者主诉“腰腹部脂肪堆积5年余”,查体“腰围90cm,指捏脂肪厚度约5cm”,结合其自身手术要求,故医方行“腰腹部脂肪抽吸术”有手术指征。
2.手术风险有告知。根据送鉴材料《脂肪整形术及腹壁整形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医方已告知患方“美容手术会造成损伤,有出现并发症和不可预料性等风险可能”及“抽吸部位会有一定程度的不平整和不对称,一年后会逐渐好转但不会消失”,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
3.手术操作不当。医方在腹腰部的脂肪抽吸过程中,可能划线部位不明确(医方未能提供术前划线照片),未对各部位的脂肪抽吸量做出术前预测,导致注射肿胀液后未能很好评估脂肪吸出量,存在过度抽吸,造成患者双侧臀上部出现明显凹陷。
(三)损害后果。……该患者目前存在双侧臀部明显凹陷的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对四级医疗事故的定性标准。
(四)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
1.现场体检患者上腹部脐上2cm呈现有横形皮肤皱褶,至双侧肋缘,属抽脂术后常见现象。
2.该患者术前腰腹部较为肥胖,给手术带来一定难度,医方对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有书面告知,患方知情同意签字。但医方手术操作过程中,过度抽吸是造成患者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
本例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双侧臀部明显凹陷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构成残疾,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鉴定结论,本案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双侧臀部明显凹陷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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