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杨某于2013年9月18日因发作性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3余年入XX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之前,患者杨某近亲属经查询发现XX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医生郭某在其办公室向杨某及其近亲属承诺,此次手术将由来自法国的专家亲自执刀,郭某承诺该手术做完后,患者杨某就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生活、学习。患者为了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于2013年11月7日和11月21日在XX医院处接受该手术,但手术失败,杨某身体严重损伤。经认定,法国专家并未参与手术,而是由XX医院对杨某实施了左额中央区颅内电极植入术及左侧额中央区癫痫灶切除术。患者杨某认定,XX医院存在虚假宣传,其医疗欺诈行为造成患者杨某生理健康、精神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同时未经患者同意直播手术过程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1,根据杨某提交的公证书,XX医院对外宣传时声称自己为三甲医院,但据查询结果,其仅为三级医院且未定等级,该夸大宣传行为,影响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风险的正确评估;
2,XX医院未在电极置入术的手术签字书中告知杨某监护人将使用立体定位机器系统为其定位颅内病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使患者丧失了根据医疗风险决定治疗方案的选择权;
3,术前仅考虑了手术对肢体功能方面的影响,未对手术对杨某精神方面的影响进行任何监测或评估,且在手术签字书中对思维紊乱、影响生活等风险并没有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4,术后第十一日予杨某口服奥氮平片,用于精神分裂症,表明杨某已出现精神障碍方面的病症,但XX脑科医院的病历材料中没有相应的诊断和检查,也没有及时告知向杨某监护人说明,且术后对杨某病情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出现精神障碍方面的病症;5.XX脑科医院没有提供在进行手术中置入电极的合法的产品合格证明,无法确保施行手术的准确度。
XX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杨某精神残疾,综合考察患者自身的原发病因素与医方的过失因素,并结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酌情确定XX脑科医院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的损失共计1752598.97元,应由XX脑科医院按损失总额的60%赔偿,即1051559.38元。杨某目前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五级,其要求XX脑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医院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以36000元为宜。上述两项合计,XX脑科医院应支付杨某的赔偿金额为1087559.38元。(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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