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高X、黄XX作为股东发起人注册成立了XX公司,2020年9月22日该公司以XXXX医疗美容诊所的名称获准执业,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的诊疗。毕XX通过朋友知悉后于2021年3月25日在XXXX医疗美容诊所(XX国际医疗整形门诊)行面部自体脂肪移植填充术,当日通过微信支付给高X手术费用10200元。术后毕XX脸部出现不良反应,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毕XX先后到XX市人民医院、XX市中心医院、XX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7天)、XX市人民法院、XX省立医院、XX医院就诊治疗,共计花医疗费用9567.79元。毕XX认为XX公司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脸部发生不良反应,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毕XX提供了与高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张截图高X称“一边脸大,一边脸小让梁院长填充的”证实手术医师不是李XX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梁院长。高X提交了XX公司的相关手术资质及病历资料中有医师李XX的签字证实手术过程中XX公司没有过错,毕XX本身存在的手术史和不规范行为也有可能诱发自身感染,与XX公司没有关联性,但高X不能提供手术室监控录像,也不能通知手术人员到庭说明情况。
1,XX医疗美容诊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因手术者是否是李XX(美容主诊医师)不能确定,因此对可能存在的过错无法全面判断;
2,XXXX医疗美容诊所诊疗行为与毕进妮的损害后果(面部炎症、软组织结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手术者是否是李XX不能确定,因此对可能存在的过错无法全面判断,进而无法对整体因果关系或原因力大小进行准确判断;
3,毕XX的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综合建议其误工期为100天,护理期为40天,营养期为40天,其后续诊疗情况建议遵医嘱复查及相应处理。
XX医疗美容诊所(XX医疗整形门诊)为毕XX行面部自体脂肪移植填充术,该手术项目属医疗行为,该美容诊所或医师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才可施行。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高X主张当时为毕XX实施手术的医师系李XX,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但毕XX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当时为其实施手术的系姓梁的老头,并非李XX,相应病历上记载的虽系李XX,但仅从病历记载无法认定实际施行手术的医师系李XX,且毕XX与高X的微信聊天记录有高X发送的截图载明“一边脸大,一边脸小让梁院长填充的”内容,而高X表示当时单位没有梁姓员我,诉讼中高X表示无法通知当时的手术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上述事实让本院有理由怀疑当时为毕XX实行手术的医师并非李XX。在此情况下,XX医疗美容诊所涉嫌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毕XX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根据毕XX的诉请,判令高X返还毕XX支付的医疗费用,并根据毕XX的实际损失情况,判令高X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未加重高X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增加其负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文波)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