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患者孟某因右下腹疼痛4月余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1次住院)。诊断为:结肠多原发癌。4月17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癌根治术。4月25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结肠多原发癌。2018年9月17日,原告因右下腹疼痛不适1周,再次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2次住院)。诊断为腹部占位、结肠癌书后,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肠切除吻合术,切除肠管50cm。术后再次发生肠瘘,给予腹部穿刺置管引流术及引流管冲洗。2019年1月8日,患者住院113天,带腹腔引流管出院。2019年1月12日,引流管自动脱出,患者再次入xx医院就诊,医生未做任何处理,告知回家休养。1月13日,患者孟某因肠瘘、高热,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3次住院),给予纱布填塞引流等治疗。建议转院继续治疗,1月21日出院。1月21日,患者因腹部切口及右侧腹壁流出肠液样液体1周余转入外院A院住院治疗(第1次住院)。诊断为:吻合口及小肠瘘,给予双套管冲洗引流,住院154天。6月24日,患者为手术转入外院B院住院治疗。在全麻下行腹腔粘连松解、回结肠吻合口瘘切除吻合术。术中切除包含小肠瘘及回结肠吻合瘘的肠段约55cm,剩余小肠约3cm。共住院300多天,共切除小肠105cm。
1.xx医院对被鉴定人孟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孟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2.被鉴定人孟某术后构成八级伤残。3.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60日,护理人数建议一人。4.患者术后多次住院治疗已愈合,目前无需特殊处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参照医疗机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xx医院对孟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5%的责任。其中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于医疗统筹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受害人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后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受害人与医保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而发生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故xx医院理应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用。判决xx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余万元。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