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患者徐某因渐进性痛经入住山东省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主要诊断为,子宫平滑肌瘤,其他诊断卵巢巧克力样囊肿、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内膜息肉等,后医院为徐某进行了手术治疗,病案出院诊疗经过中记载,术后第一天盆腔引流液775ml稀薄血色,术后第二天盆腔引流出淡黄色液体约1130ml,……,考虑盆腔引流液混合有尿液,请示泌尿外科后给予输尿管CTU造影,结果回示:符合右侧输尿管末端瘘CT表现,子宫切除术后复查所见,左侧盆腔软组织粘连。遂积极联系转诊上级医院,并保持盆腔引流管通畅及防止脱落。2021年9月2日徐某转入山东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输尿管瘘,2021年9月10日出院,住院8天。2021年5月20日,徐某再次入住山东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肾积水伴输尿管狭窄。2022年5月30日出院,住院10天。
【鉴定意见】
1,被告鉴定人徐某输尿管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徐某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建议1人护理;营养期评定为90日;
3,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术前应该经膀胱镜放入输尿管导管,以避免输尿管损伤,而被告没有采取上述措施,存在过错,其过错对患者输尿管损伤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
4,被告的过错与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参与度(原因力大小)范围约45%-55%。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该县人民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大小)范围约45%-55%。本院根据本案的情况认定由被告应按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总计272980元。(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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