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日期: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2日。主诉:发现右肾肿物4月,右肾恶性横纹肌样瘤术后1月余。
根据患儿病史及检查结果,考虑为肾母细胞瘤可能性大,向患儿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及相关风险,患儿家属表示知情理解,于2019-10-27按肾母细胞瘤行术前化疗,化疗过程顺利。后患儿出现白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考虑为化疗后骨髓抑制,予以升白细胞及输血治疗,后好转。出院后患儿出现化疗后骨髓抑制,于当地医院诊治好转。于2019-11-16我院予以术前第二次化疗,于2019-12-05拟按预后良好型肾母细胞瘤ⅢA期化疗,2019-12-19我院病理:病变符合肾恶性横纹肌样瘤,并进行系列检查,按肾恶性横纹肌样瘤于2019-12-26予以化疗,。患儿已于外院完善化疗前检查。现为求进一步化疗入院。患儿自上次出院以来,胃纳、精神、睡眠一般,大小便无特殊,体重增长缓慢。
2020-01-1211:30抢救患儿恶性肿瘤化疗后骨髓抑制、脓毒性休克、心力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病情已至终末期,死亡不可逆转。11:02家长签字拒绝胸外按压,要求拔除气管插管,停止一切抢救及治疗用药。11:25患儿心跳停止,心电护仪显示心率、呼吸、血压无示波,双侧瞳孔散大到边,肛门括约肌松弛,宣布临床死亡。
医方在被鉴定人蒋某化疗前的诊疗存在过错,在患儿可能存在化疗禁忌的情况,未完善相关检查采取化疗措施,增加了骨髓抑制加重和感染风险(结合后续资料,患儿确实存在脓毒血症),在客观上影响预后,应付同等责任。综上所述,依据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规范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 某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蒋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但该病预后极差,其1年总体生存率仅10%-20%(仅供法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某第一医院上诉提出,其诊疗行为属于轻微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45%损害赔偿责任过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第一医院提交的患儿住院病历表明,蒋某发现右肾肿物,经某第一医院诊治确诊为右肾恶性横纹肌样瘤。
《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结论载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如前所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医疗损害的主要判断依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医方应负担45%的责任,医方所承担责任与其过错程度基本相符,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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