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患者史某因"停经8+月,剖官产再孕,要求手术终止妊娠"于南充某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G6P138周宫内孕单活胎待产;剖宫产再孕。因剖宫产再孕,决定手术终止妊娠。
2014年12月24日17:25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在取出一男活婴,及胎盘娩出后,出现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出血等紧急情况,经子宫按摩、缩宫素促进宫缩、宫腔纱布填塞、子官背带缝合,子官动脉结扎等处理后宫缩仍差,子宫继续出血导致子官被切除(子官次全切)。
1.医院在对史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止血力度不够,产后出血量预估过大,子宫切除指征不足的过错,对其子宫切除的后果具有重要作用,应负同等责任,建议参与度为50%。
2.史某子宫次全切除术属七级伤残。
医院手术中输血不及时且手术人员配备不足,故起抗辩诊疗无过错法院不予采信。法医鉴定意见载明,原告产后官缩乏力、产后出血,进而致子官次全切与原告本身系瘫痕子官、多次人流史以及医院止血力度不够多种因素所致,医患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此,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子宫次全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该过程中做错了选择,或者医方检测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等都会对待产妇或者胎儿(或新生儿)带来重大的身体损害。该案就是在孕妇待产过程中,胎儿娩出后子宫大出血,因医方输血不及时,止血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产生的一类对待产妇身体造成严重残疾的医疗纠纷。(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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