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因左踝关节外伤至某医院治疗,手术后李某多次至医院门诊换药。最后一次换药时,李某因切口红肿流脓发热再次接受手术治疗,后因李某病情严重,医院为其行左下肢膝下截肢术。李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提起诉讼。审理中,李某提交门诊病历手册1本,记载了其在医院骨科门诊检查及出院后其中一次在医院换药的情况,没有其他几次换药情况记载。李某称其他几次换药医院并未书写病历。
本案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如果视为医方未书写病历则其对术后伤口管理存在过错,对患者病情有一定延误,建议承担共同责任,否则建议承担轻微责任。
患者门诊换药,仅可能形成门诊病历,而门诊病历手册的保管责任在患者一方,医院不能强迫患者每次就诊、换药时均使用同一本病历手册,医生也只能在患者提供的病历手册上书写病历。患者没有携带同一本病历手册,患者认为换药没有必要书写病历,或医生在患者提供的病历手册上书写了病历而患者没有提供给法院的情况均可能存在。同时,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书写病历。综合本案情况,患者不能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医患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乎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
医患双方均负有如实提供由其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拒不提供病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主体决定了保管责任主体。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如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没有为其书写病历,原则上不予认定。因为如果医疗机构没给患者书写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书写。而门诊病历是由患者保管的,患者不提供,医疗机构就无法证明其书写了病历。同样,医疗机构主张患方抢夺病历或隐匿部分病,除有充足证据证实,原则上也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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