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于2019年2月12日到被告某医院入院,入院诊断为“1.右足跟骨骨刺;2.慢性胃炎急性发作"。2019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右足跟骨骨刺切除术,术后切口疼痛,被告给与予了控制感染、止血、止痛、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原告有好转后,于2019年3月6日办理了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足跟骨骨刺;2.慢性胃炎急性发作。出院医嘱:避免污染切口,注意休息,门诊随访。
1,曾某右足跟骨骨刺切除术治疗后因右裸部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和右胫神经损害目前遗留右裸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评定十级伤残。
2,曾某右足裸部肌腱和胫神经等损伤后误工期限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评定为120天,营养期评定为60天。忠县某医院在诊治曾某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忠县某医院的过错与曾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是多大,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需要国家认可的专业性机构鉴定方可得出结论。本案中,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忠县某医院在诊治曾某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忠县某医院的过错与曾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原因。该过错是导致曾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被告应该对本案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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