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2016年9月12日无明显诱因下出现胸背痛,被告入院初步诊断:主动脉夹层待排。
9月13日在局麻下行主动脉造影+主动脉夹层隔绝术。术后予以心电监护、补液等对症治疗。9月19日患者穿刺点局部红肿,少量渗液,穿刺点红肿感染。9月27日穿刺部位已在局麻下行清创缝合术。2016年9月29日予以办理出院。
2016年10月12日患者因主动脉夹层术后1月,腰痛3天再次入院,被告诊断:主动脉夹层;高血压。10月16日在全麻下行左右锁骨下搭桥术,术后转入介入室行主动脉造影手术。造影示:主动夹层覆盖左锁骨下动脉开口1/2,主动脉寻处可见一主动脉瘤,距离左颈总距离短。外科分流需请专家,当天无法手术,与家属沟通同,择期行主动脉号置换术,考虑患者仍在全麻状态并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转ICU。10月17日患者突然出现呕血、指脉氧低44%,出现神志不清,请ICU急诊会诊,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死亡。
1、主动脉夹层的入院诊断明确,具行主动脉腔内隔绝术的手术指征。但术前医方未行血常规、血凝四项及胸片等检查,出现问题亦未请相关科室(如呼吸内科)会诊。支架术中出现内漏系覆盖破口不满意,与医方手术操作经验有关。
2、术后复查血常规中性粒细胞明显升高,提示患者存在感染。血培养呈阳性时,医方未引起注意。后患者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达到治愈标准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出院。
3、患者再次入院的第二日晚患者开始出现中低热,查白细胞计数8.6×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4%,提示患者存在感染,医方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医方在未查明感染原因并控制感染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次手术。
省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未尽到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漏诊、漏治败血症,对患者出院评估不充分,第二次手术的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方案评估不足”等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的责任。(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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