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患者李某因“胸闷1月余”到被告处就诊,2021年4月16日曾于人民医院就诊,查心电图:1.窦性心律;2.T波改变;完善心脏CTA:冠心病,左前降支近段软、硬斑块形成并管腔明显狭窄,狭窄程度约75%。心脏超声检查正常。被告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收入院治疗。
入院中医诊断为“1.胸痹心痛(痰瘀阻络症)”,西医诊断为:“1.不稳定型心绞痛;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
2021年4月22日,被告对原告行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冠状动脉造影,一根导管(心脏)+一根管状血管操作(扩张)(RCA)+冠状动脉血管腔内成形术(PTCA)(RCA)+植入一根管状血管支架(RCA)+冠状血管的血管内超声显像(IVUS)(RCA)+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RCA)”,术后予以阿司匹林及替格瑞洛片双联抗血小板治疗,并加用依诺肝素钠注射液抗凝治疗,2021年4月22日12:19下达临时医嘱“【警B】依诺肝素钠注射液0.6mlhqd(共1支)15:30执行”,2021年4月22日12:21下达长期医嘱“【警B】依诺肝素钠注射液0.6mlhq12h”,停止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08:52,且被告未监测ACT(活化凝血时间),2021年4月23日晚上18:10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向患者的主管医生反映患者的鼻子旁边出现一个血泡,且用纸巾搽鼻子里面有血,主管医生未予处理,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将该情况告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也未予重视未予处理。
2021年4月24日凌晨01:00起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患者的配偶刘某雄反复多次与被告医护人员反映情况,但被告的医护人员均未予重视,亦未对患者完善检查ACT(活化凝血时间)及脑部CT等,亦未减少抗凝药物用量,直至08:10患者言语欠清、四肢乏力,被告才对原告进一步检查。
2021年4月24日凌晨01:00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血压162/88mmHg,被告仅给予患者硝酸甘油舌下含服;02:21患者恶心呕吐症状反复,被告予以耐信注射液静脉滴注抑酸护胃;05:01患者诉仍恶心呕吐,被告予以甲氧氯普胺肌注止呕;05:50患者仍有恶心,被告继续予以耐信注射液静脉滴注抑酸护胃;07:20患者头晕症状同前,仍有头痛、恶心呕吐,血压152/68mmHg,被告予以天麻素注射液静滴止晕;08:10,患者呈嗜睡,呼之可睁眼,言语欠清,四肢乏力,床边监测BP:202/104mmHg,P:108次/分,查体: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四肢肌张力减弱,四肢肌力查体不配合,急查头颅CT提示脑出血,患者意识障碍进一步加重,呈浅昏迷,被告对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维持硝酸甘油降压及停用抗凝药物等治疗,之后被告将患者从心血管科转到神经科,最终治疗无效,于2021年4月28日死亡。被告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小脑的脑内出血。
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于右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支架植入等术后发生小脑出血致中枢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李某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于右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支架植入等术后发生小脑出血致中枢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鉴于李某颅内出血系冠心病及高血压治疗的并发症,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李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1%-60%),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医院的过错在造成患者李某死亡所占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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