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汤某星、苏某霞系夫妻关系。
2019年1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原告长子汤某2骑电动三轮车去公园烩面馆与二被告一起喝酒,当时三人共喝了两斤多的尖庄酒,酒后被告李某宁骑汤某2的电动三轮车载汤某2回汤某2家,到家后被告李某宁搀扶汤某2去二楼卧室,在上楼时李土宁因照顾不周使汤某2不慎摔伤,当时未送医。
次日,即2019年1月21日早上10点左右,原告发现汤某2出现意识障碍,伴恶心、呕吐,原告将其送往人民医院,后被诊断为左侧额叶脑出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症状,系摔倒致使的伤害,之后一直住院接受治疗,后于2019年1月25日转院至某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又于2019年2月19日转院至3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9月30日,共计住院252天,花医疗费148572.54元,病情一直未转好,于2019年10月去世。
汤某2的死亡是由于醉酒导致,二被告同汤某2一起饮酒的过程中,不劝阻造成了汤某2饮酒过量。被告李某宁在送汤某2回家休息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照顾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汤某2摔倒受伤。因此,汤某2的受伤及死亡是二被告的过错造成的。由于多次协商未果,二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汤某2的死亡是由于医院治疗的过错造成的。为此,二原告对汤某2死亡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医院不存在过错。
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鉴定费是因为上次起诉时没有起诉医院,被告认为医院有过错,对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故该费用被告也应承担。
本案二被告对原告的被继承人汤某2的受伤、死亡有否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邀请汤某2吃饭、饮酒,本身没有主观过错,二被告虽称在就餐中没有对汤某2劝酒,但从饮酒的数量、被告开车送汤某2回家及被告搀扶汤某2上二楼、汤某2呕吐等情形看,二被告在邀请汤某2就餐中已使汤某2饮酒过量。法律不禁止朋友们在日常的生活交往中饮酒,但饮酒过多导致的各种后果,作为饮酒人应当是清楚的,适时、恰当的劝酒是每个饮酒人应注意的问题,应作为每个饮酒人应尽的义务,这样,与己与彼均有利。故综合考虑,二被告对汤某2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汤某2作为成年人,忽略饮酒过量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汤某2饮酒过量,汤某2的继承人均清楚,晚上没有人照看,从汤某2住院病例可以看出汤某2晚上从床上摔下,导致脑出血,汤某2又自身患高血压,均是导致汤某2住院、死亡的原因。原告称是被告在送汤某2上二楼中不慎将汤某2摔倒,没有证据证实,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二被告对汤某2的住院、死亡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汤某22020年1月12日死亡,之后原告方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22年6月7日立案诉讼,原告的诉讼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的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是被告邀请汤某2饮酒导致汤某2饮酒过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汤某2摔倒受伤,汤某2的弟弟汤某3没有参与饮酒,被告辩称应追加汤3及汤某2住院治疗的人民医院、附属医院、3人民医院一并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