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做隆胸修复术。术后,徐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并进行手术治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其植入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
被告在未征得徐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徐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并赔偿徐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医疗美容机构应使用来源明确、质量合格的医疗美容产品,保障所使用医疗美容产品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病历书写及保管,及时将医疗产品识别码等相关信息粘贴入病历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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