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项某2018年11月2日系“孕32周,乏力纳差腰痛”而入住某医院肾内科,入院诊断为1、泌尿道感染2、晚孕。2018年11月3日,某医院下发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诊疗中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有感染性休克、心脑血管意外和不能预料的并发症等。2018年11月6日中午12时30分,医生同意项某请假回家,项某于次日上午8时返回医院,11时30分医生再次同意其请假回家,项某回家途中在龙安广场突发意识丧失,家人拨打120,12时55分某医院急诊科接诊组织抢救,13时47分宣布项某临床死亡。2018年11月14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经医患双方签字同意对项某尸体进行解剖,并行下腹部正中切口、子宫下段剖腹产取出一男性死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死亡原因分析及结论:项某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入心包、引起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1、某医院对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1)患者主诉“腰痛”,入院时体格检查未见阳性体征,当患者症状与体征不相符时,医方未予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2018年11月3日签署病情及诊疗措施知情同意书,其中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但医方未行相关检查(如心电图、心脏彩超),对该风险进行评估。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入院时28岁,处于孕晚期,医方入院录上记录患者绝经时间为50岁,与事实不符。11月6日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时间为12时30分,医师签名时间为12时20分,双方落款时间存在差异。患者因“腰痛”入院,医方仅记录“4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腰痛”,而未询问和记录腰痛的性质、部位、持续时间等。
2、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本案二审各方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某医院在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医大司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已有明确鉴定意见,故一审认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不当,现某医院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当举证证明,但某医院未针对上述情形进行举证,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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