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诊疗经过:原告孙某珍与病人李某某为母子关系,原告张某花为李某某的妻子,原告李1、李某繁为李某某的子女。2021年6月17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某因“感觉左手有些麻木,用手拿东西有些吃力”,在妻子陪同下步行至某医院就医。经医生向某和做CT检查,李某某当时“大脑无出血等异常情况,但右侧有一个蛛网膜囊肿,血检结果正常”。接诊医生未考虑病人曾患有脑梗、高血压等病史,未充分评估患者身体状况,也未清楚告知病人和家属注射溶栓的潜在风险,就开始给病人施打溶栓吊针。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注射溶栓不久后,病人开始出现头晕胸闷异常状况,病人和家属多次要求医护人员采取包括停止注射在内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医护人员置之不理,要求把药水打完。病人强忍疼痛接受继续注射,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当时第二瓶药水还剩大约三分之一,病人表情十分痛苦向后倒地陷入深度昏迷,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救治。当天下午4点多钟,医院才告知家属,经检查确诊病人脑干大出血,出血量高达50多毫升,事实上已经宣告死亡。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勉强同意协助家属把病人转院至某第一人民医院,后又转院至长沙某医院,医生无力回天,建议放弃治疗,家属只好将病人转回某医院,医生检查后于6月19日凌晨3点58分宣布李某某医学死亡。
“医方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及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10%-20%”。原告方为此支出鉴定费6500元。
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并于2021年6月19日死亡,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存在争议。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及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10%-20%”。上述鉴定意见系在患者李某某死亡后,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告在患者李某某诊疗活动中的原因力、过错参与度等进行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且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按照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医院应按参与度20%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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