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姜某某在包头某医院普外科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腹膜炎、高血压一级、二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死。2022年1月7日9时00分,被告对姜某某实施了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2022年1月9日12时13分,姜某某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姜某某在包头某医院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8112.72元。
原告认为
被告医院未积极治疗抢救导致患者死亡,由此产生医疗纠纷。2022年5月18日,包头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载明:“根据调处中心提交资料及医患双方陈述,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
一、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1月5日24小时动态心电图有动态改变,医方术前未进一步复查心电图,术前评估不完善;
2.保守治疗期间对病情进展观察不到位,无影像复查资料。
二、患者急性阑尾炎诊断明确,入院后请心内科会诊评估存在手术禁忌症可保守治疗。医方保守治疗期间对病情进展观察不到位,无影像复查资料,对阑尾周围脓肿评估不足;术前未进一步复查心电图,术前评估不完善。患者既往有吸烟史,自身存在糖尿病、高血压、脑梗死等基础疾病,入院心电图有室早三联律,有心肌缺血改变,1月4日、5日动态心电图有进行性损伤性改变,1月7日术后患者出现急性心肌梗死,最终因心梗、心衰死亡。患者死亡考虑为自身疾病基础上感染、手术、麻醉加重心血管应激反应导致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梗溶栓为外科手术后绝对禁忌症,急诊PCI手术存在手术风险大、术后严重出血及其他并发症,医方与患方告知并履行签字手续。患者术后出现急性心梗,医方给予保守治疗符合治疗原则。
三、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论证意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死亡承担对等责任。”包头某医院对该专家论证意见书不予认可。
司法鉴定所向法院出具《关于补充鉴定材料的情况说明》,说明此次鉴定超出其鉴定能力,故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委托。后包头某医院要求重新选取鉴定机构,法院依法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说明》,说明鉴定委托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能力范围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有鉴于此,可参考包头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意见,该专家意见书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死亡承担对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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