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康复训练不成反而致右踝部药物感染
原告因外伤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治疗出院后,为康复训练,2020年6月19日,到被告处住院理疗。因被告予采取的措施不当,致原告没能实现康复理疗的目的,反而造成右踝部药物感染,出现红肿、破渍。在被告处住院47天,花医疗费9,072.23元。2020年8月5日,原告被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30,481.04元。出院后根据医院医嘱继续给予抗感染治疗,2020年8月21日,到某公司总医院住院诊疗22天,花医疗费5,408.20元。花门诊核酸检测、挂号费1,481.22元。原告的护理人全部为配偶姜某波。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原告多次住院治疗,延长了病程;过错参与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