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需承担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 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因此,患者因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或者将医疗机构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列为共同被告。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无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只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者追偿,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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