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此外,若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若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回避申请需要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在法官与案件有特殊利益关系时可以由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 4-6】朱某与人民医院医疗损害指定管辖案
朱某因与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主治医生叶某的妹妹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其审理该案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必要怀疑,该院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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