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若不服的是裁定书,则须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只能对判决书中对其不利的判决或事实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诉讼费的负担方式提出上诉。
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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