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一般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共同委托。若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
虽然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但鉴于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得的鉴定意见其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人选定也未经商定或法定,故单方委托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极有可能不被对方采信,因此,不建议患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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