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法律责任确定后再根据情况确定鉴定费的负担。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鉴定意见往往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特别提醒: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患者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不申请鉴定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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