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专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邀请的专家应当参加鉴定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1)宣布鉴定听证会纪律,核实医患双方身份,介绍鉴定人或者专家的姓名和专业职称等;
(2)询问是否需要回避,如医患一双或者双方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本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暂停听证会,待人员确定后重新开始;
(3)按照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医患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4)鉴定人、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患双方提问;
(5)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现场体检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
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6)医患双方退场,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争议要点进行讨论并签名。
鉴定合议时,专家根据鉴定的材料、医患双方陈述、现场检查情况等,结合卫生管理、医疗专业理论知识、技术和临床经验,依据医疗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范、技术指南、药品说明书等,对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出具专业技术性判断意见。
医学会根据鉴定专家合议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结合 鉴定人、受邀的专家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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