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风险告知书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首先,从民法原理来看,这些所谓的"手术风险告知书"、"手术通知书"、"手术协议书"、"治疗风险提示"等等的医院要求签订的格式文本仅仅是一种授权行为,并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根据《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第 32 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 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院是有告知手术相关情况的义务,手术同意书仅仅是授权、告知性质的文书,类似于一份民事协议,患者授权医院做手术,并且能认识到手术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危险甚至是事故。此外,发生医疗事故侵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在于手术同意书的签订与否,关键还是看医院有无过错。
最后,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书、治疗风险提示等文书上签字,其意味着患者或家属知情并同意承担相关医疗操作所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承担应当限于医生遵照医疗规范实施医疗措施的范围内,对于违反诊疗规范、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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