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要客观评价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注意义务”的一般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可分为“具体注意义务”和“抽象注意义务”,具体注意义务包括 “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抽象注意义务也称为最佳注意义务。
⼀般注意义务是对医务⼈员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医务⼈员都应当遵守的⾏为规范,一般注意义务贯穿于诊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问诊义务、检诊义务、诊断义务、护理及治疗义务。在医疔活动中,常因问诊不充分、检诊不全面或缺乏针对性而致误诊。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应对诊疗活动中具有的危险性或者疾病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加以注意,如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危险预见义务、回避义务、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等。
抽象注意义务是缺乏标准评价的情况下,对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合法性评价方式,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城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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