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其中,伪造是指添加或者修改有实质影响的内容、虚假的签名;篡改是指涂改关键数据或者有实质影响的内容。
虽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但实践中医务人员常因工作繁忙,常常会在病历书写中出现一定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病历,须区别情况对待:若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这些瑕疵不影响病历真实性,也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则在医方做出合理解释后,法院予以采信;
若书写瑕疵有病程记录矛盾或不一致、医嘱未能执行完毕或不能一一对应、医疗行为记录不全、费用清单与诊疗行为未能一一对应等情况,但该部分内容不影响案件实质性认定,则该部分病历材料不作为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对其他病历材料进行鉴定以明确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若瑕疵问题涉及医疗行为的关键事实,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且医疗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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