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 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按照《民法典》第 1218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也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 鉴别诊断的措施是否全面,包括相关病史的收集 、症状体征的发现 、必要的 检查措施、监测手段等。(2) 鉴别诊断的思维分析过程是否符合规范。(3) 医院和医⽣是否达到诊断该疾病的水准。
若医务⼈员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也尽到了相应的谨慎义务,则即使发生误诊,也是非主观过错的技术性误诊,不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综上所述,医院误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以及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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