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首先要区分是否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的,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询问、告知不充分,或者未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的,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由法院酌情认定各方责任比例。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或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无须赔偿。
【案例 6-2】接种疫苗异常反应案
许某在人民医院进行预防接种,按照其要求注射接种了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并口服了北京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脊灰疫苗。接种后第五天早晨,许某开始出现全身出汗、眼球不动、瞳孔放大、失声、癫痫等身体异常状况。后送至多家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该市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专家组诊断确认本病例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许某的伤情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1、许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2、后期康复训练治疗费用每年约需 80000 元,从鉴定之日起可计算至 12 年;其干细胞治疗费用由临床专家出具诊断证明确定;3、护理依赖评定为一级。许某将人民医院、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生物制品
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在人民医院接种武汉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百日破疫苗及服用北京某生物制品公司生产的脊灰疫苗后造成损害,因现有技术不能确定许某受到的损害与使用两公司生产的药品有因果关系,但人民医院和武汉生物制品公司、北京某生物制品公司同为此次事故中的行为人,应共同分担许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并判定三被告分别按 20%、30%、30%的份额分担许某损失,分别赔偿许某 13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本案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许某已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了 30 万元的补偿款,但不影响其依据侵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接种单位及疫苗生产商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6-3】急救中不符合转诊条件下转院治疗致死亡案
鲁某饮酒后不适由同事拨打 120 抢救,某医院急救站接到电话后将鲁某送至该医院抢救,抢救十分钟后该医院因病情复杂决定将鲁某转至上一级医院治疗,在该医院急救站急救车转院途中鲁某死亡。鲁某亲属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鲁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鲁某符合因饮酒后呼吸道内异物(食物)吸入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鲁某配偶及父母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诉中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某医院在患者未满足转诊条件下给与转院治疗,对患者病情评估、转诊途中出现的风险预估不足,同时医方未对鲁某进行气道畅通保护措施,存在过错。鉴于鲁某自身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有哮喘病史,病情较危重, 某医院为二级乙等医院、抢救设备和救治能力有限,故认定医方过错行为与鲁某死亡后果为同等因素。法院依此认定医方对鲁某死亡损失承担 50%的责任,赔偿 鲁某亲属共计 89 万余元。
律师指引: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有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转院。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送去。危重病员转院,应将其病情及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向病员家属说明清楚。本案中由于急救医生抢救经验不足,在抢救没有效果的情形下慌忙作出转诊的决定,违反了医疗机构关于转诊规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并造成患者在转诊途中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6-4】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胃肠炎致植物人案
患者徐某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因呕吐由丈夫李某陪同前往某镇卫生院,医生询问有无糖尿病史,患者答:无。医生诊断为:呕吐待查?胃肠道感染,癔症?
医生给予:胃腹安肌注、ORS 四盒,并给予 5%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奥美拉唑、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VB60.2+10%氯化钾 10ml、葡萄糖注射液 100ml+头孢呋辛、5%GS250ml+氯化钾+参麦共四组液体静脉滴注。后在输液过程中,徐某出现不适,李某将徐某送至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其经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抢救过程中,徐某出现昏迷、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危重。徐某 2012年 6 月 15 日出院记录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CPR 术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目前徐某为植物人状态。后徐某将某镇卫生院、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某镇卫生院未准确诊断徐某疾病,其以葡萄糖注射液加重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使患者逐
渐出现脑水肿、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等一系列并发症,承担 40%的过错责任;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急救中对脑水肿低温脑保护治疗不到位,承担 10%的过错责任,二医疗机构分别赔偿患者 814699.24 元、221174.81 元。
律师指引:本案中患者就诊时并不知自己患有糖尿病,医生在接诊时已考虑到血糖问题,但并未进一步抽血查血糖,因疏忽大意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诊为肠胃炎并给予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植物人状态的损害后果。另患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临床表现隐匿,无特征性表现,给明确诊断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医方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 6-5】未按规定出具处方、出售处方药,医疗机构、药店担责案患者因头痛前往卫生院就诊,主治医生告知可用卡马西平片治疗,并出具纸58条一张,载明:“卡马西平片买 2 盒”。患者同日前往药店购买 2 瓶卡马西平片。
十天后患者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前往市人民医院急诊,后因病情严重转诊至上海某医院,被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为卡马西平处方药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将卫生院、药店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前往卫生院就诊,虽未有相应的病历资料,但主治医生告知原告可用卡马西平,并书写纸条让原告前往药店购买,出具购药纸条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诊疗行为,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原告可以适用该药物,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仅进行登记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合规定,且其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药店亦未能证明其已交付说明书给原告及进行注意事项的告知,故其对原告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药店对患者损害分别承担 70%、3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处方,是指由医师(包括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权的取得、处方的书写、处方的出具、处方的调剂都有严格的规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本案“卡马西平”为处方药,卫生院医生在为患者出具处方药处方时仅出具了记载“卡马西平片买 2 盒”的纸条,未对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进行记载,且未写明药品用法用量,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 2 年以上备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因此,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不仅有对处方进行审核的义务,也有告知患者如何正确用药的义务。本案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形下销售处方药,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且未对患者进行如何正确用药的告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 6-6】体检漏诊案
陈某系公司高管,对身体保养非常重视,隔年就会到专业体检中心做全面的身体检查。2015 年 5 月陈某在某健康体检公司做了全套身体检查,其中腹部彩超医生诊断为:双肾未见异常。一月后陈某因腰部疼痛到医院检查疑似肾出现肿 瘤,后陈某至北京某医院确诊为左肾透明细胞癌,肿瘤大小 4.5×4×3cm,后行左肾切除手术。因陈某肿瘤不可能是短期内形成,按其大小至少经过 4 年的生长,而陈某 5 年来连续三次在某健康体检公司做身体检查均未查出,故陈某认为该体检公司漏诊行为延误了陈某的疾病治疗,使得本可以保守治疗的疾病发展至切除左肾的人身损害后果,遂将该体检公司诉至法院。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
意见为:某体检公司体检诊断行为存在漏诊应承担 70%的责任、陈某伤残程度为柒级。法院据此判决该体检中心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十八万余元。
律师指引: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以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体检也是一种医疗行为,常见的体检医疗纠纷有:1.重大疾病未检出、造成漏诊或严重不良后果;2.体检已查出有重大阳性结果,但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延误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机;3.检查结果已显示有某种疾病存在,但因未进行综合分析,漏诊了疾病的诊断;4.体检报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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