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62释》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患者的个体差异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除了要考虑对医务人员基本要求的一般注意义务、对特定主体特殊要求的高度注意义务外,还必须考虑地域、病情紧急程度、患者自身体质、医疗条件、医疗水准等相关性因素综合作出判断。比如:都是三甲医院,但沿海地区三甲医院和新疆、内蒙地区的三甲医院却存在医疗设施、医疗能力存在差距,因此不能以相同的医疗水平标准去评价其治疗行为。
【案例 7-2】B 超检查未发现先天性心脏病案
2015 年 5 月 21 日,祝某到某医院检查,某医院为其出具了彩色超声波诊断报告单,该报告单“超声所见”中关于胎儿心脏:四腔心可见,十字交叉存在,左右房室大小基本对称。2015 年 8 月 19 日祝某待产入住该医院,于次日横位剖宫产一女婴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及时清理呼吸道后哭声弱,1 分钟 Apgar 评 6分,抢救后 5 分钟 Apgar9 分,10 分钟 Apgar10 分,考虑新生儿存在窒息史,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观察。2015 年 8 月 20 日,赵某某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经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窒息、败血症、双肺感染等。2015 年 12月 20 日,赵某某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祝某及赵某某之父赵某认为某医院对四维彩超的特殊检查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侵犯了原告祝某的生育知情权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针对因二原告女儿赵某某的错误出生给二原告增加的抚养孩子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由某医院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医学角度,B 超检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及先天性心脏病,本案中死者赵某某非单腔心,由于先天性心脏病系在胚胎发育过程中,胎儿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而造成心脏的发育缺陷,为胎儿自身发育所致,并不是由于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医生的过失行为而造成,某医院通过常规 B 超检查未发现祝某的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存在过错,且案涉的报告单正面下方有超声提示:“您此次做的检查是常规检查此项检查不能检出胎儿所有畸形……”,已经证明医院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二审法院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祝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分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两种,其中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对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临床专业科室间其要求会有所不同。如关于产前 B 超检查分为四级,不同检查级别检查内容不同,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的要求也不同,对于检查医生相应的诊断义务、危害结果预见义务要求也显然不同。本案中,某医院尽到了与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高度注意义务,故对难以避免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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