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法律规定,若因突发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环境事故等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因该原因为医疗机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有:急救车碰到恶劣天气、恶性事故没能及时到达现场。
对于医院停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认定:若是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突然停电,导致医院没有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可予以免责。若是提前收到电力部门停电通知、医院并非不能预见或因为医院供电设施不完善的原因造成,则对于相应的损害后果,医院难以免责。
【案例 7-4】因客观原因救护车未及时到达案
冯某与王某为冯某某父母,冯某某从小患有脑瘫。冯某与王某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部分道路上设置了隔离桩。2016 年 4 月某日 23 时许,冯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冯某立即拨打 120 救护车。23 时 24 分6519 秒,120 救护车到达冯某所住小区的西大门。23 时 35 分 37 秒,120 救护车与冯某会合后即向冯某房屋方向行驶。因用于急救的轮床无法从冯某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过,救护车又选择了其他路线行驶,至离冯某房屋较近的隔离桩处停车,急救人员步行前往冯某家中。23 时 38 分 40 秒左右,120 急救人员到达原告家中,并对冯某某进行了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疗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冯某某直接死亡原因为脑瘫。
律师指引:本案事发当天,天气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护车的行车速度,属客观原因,无法预见。因小区内道路设置的固定隔离桩使急救车不能及时到达患者家中进行抢救也是急救人员不能克服的困难,故对于患者的死亡急救中心应于免责。但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者在选择隔离桩时,应当全面、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应当预见到发生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其设置的固定式隔离桩可能直接影响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快速通行,从而错失挽回一条生命的机会,甚至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其在小区路面上设置了固定的隔离桩具有一定的疏忽,对冯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冯某、王某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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