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害数额,在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彰显对加害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主要是针对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而适用的,是对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医疗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也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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