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输血是指患者使用经血液提供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然发生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患者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均无过错。无过错输血损害大多由“窗口期”造成,“窗口期”即人体感染病毒后,处于潜伏期尚未发病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现阶段医疗技术水平尚无法查出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窗口期是国际普遍面临的技术难题,目前尚未完全攻克。在无过错输血案件中,一般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法官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予以分担。
【案例 8-2】肖某无过错输血案
2017 年 5 月,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医院治疗,入院后多次予以输血、输入白蛋白、抗炎、营养神经等治疗。次日检查丙型××病毒抗体 IgGO.100。后肖某继续进行治疗。两个月后复查肝功能提示谷丙转氨酶 198U/L、丙谷转氨酶 88U/L,予以保肝、降酶等对症处理,转氨酶未见明显下降。2017 年 8 月 16日行××免疫检查,显示丙型××病毒抗体 Ig28.190。肖某就其住院期间感染丙型××病毒一事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丙型××传播途径有血液及体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等途径。患者输血前丙型××病毒抗体 IgGO.100(阴性),输血后 2 月余出现肝功能异常,后复查丙型××病毒抗体及并行××病毒 RNA 均为阳性,与输血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诉讼中医院申请追加血液中心为共同被告。血液中心未参与以上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对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排除系由原告自身造成或手术交叉感染、输入人血白蛋白等因素造成感染丙型××病毒。针对此异议,一审法院向医学会发函询问。
医学会回函:根据现有鉴定资料记载,无感染丙型病毒性××的其他证据,考虑患者感染丙型××病毒与输血行为有关,虽然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输入人血白蛋白,但输血仍是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后血液中心申请对其采供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患者感染××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感染××的损害后果与某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血液中心采集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提供的血液属于合格产品,血液中心采供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限于目前检测技术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排除患者或献血者处于病毒感染后的“窗口期”。患者感染丙型××病毒首先考虑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输血为完全原因。
因原告仅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要求被告血液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进行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律师指引:在因输血造成损害的案件中,患者输血后所得疾病其传播途径一般不止血液传播一种途径,患者应尽可能搜集排除其他传播途径的证据。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