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关系。诊疗行为中,医务人员为了明确患者的病情有权了解患者的病情起因、身体现状、生活习惯以及有无不良行为、既往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此时患者应积极配合,而不应过分强调其隐私权。这是医务人员知情权对患者隐私权的限制。医护人员询问患者隐私时应以有利于其开展诊疗活动所必要的信息资料为限。对于患者存疑的,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询问的目的。
如果隐私的内容有可能伤害到患者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第三人的根本利益,则第三方应有权知情。如:患者因宫颈癌到医院治疗,手术后出现入睡困难症状,经医生追问病史,患者诉其曾有躁狂型精神分裂症病史。患者以维护家庭和睦为由要求医生对其家属及单位保密。但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此病史极有可能损害患者家属的生命健康权,此种情形下,患者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生命健康权,医务人员没有帮患者隐瞒病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再如:如果患者所患疾病为传染性强、易损害公共利益的疾病,例如:新型冠状病毒、非典等传染病,则个人利益应当适度让渡于公共利益,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程度也不能过分扩张,此时对患者的病情既需要掌握信息,又需要控制信息的流动。
【案例 8-4】将患者手术视频刻成光盘并予以出售侵犯患者隐私案
方某于 2006 年因混合痔、肛裂在肛肠医院住院治疗。2012 年方某家人在上网时发现:方某在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信息被人制作成光盘在网上发布出售信息。方某从网上购买了这套名称为“移动医学院卫生部试听教程大量实践技能手术资料 1000g 移动硬盘”的手术类视频光盘,其中有方某在肛肠医院就医的部分病历。因肛肠医院的侵权行为给方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方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在肛肠医院就诊后,肛肠医院即负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要求,对方某的病历进行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之义务,但肛肠医院未尽上述义务,致使方某病历外泄,肛肠医院存在过错。肛肠医院的行为对方某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并致使方某遭受精神损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肛肠医院赔偿方某精神抚慰金一万二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引: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本案中因肛肠医院未严格管理病历,造成患者病历泄露且他人利用患者病历进行谋利的后果,损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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