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在案件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患者死亡情形)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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