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的确定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相应费⽤凭证,还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若患者⾃⾏购买的药物,没有相关医嘱⽀持,则医患双可能对其药物使⽤的必要性、购买数量及价格合理性⽅⾯存在争议,以致该费⽤⽆法得到赔偿。
医方所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其医疗过错而造成的人身损害部分,患者治疗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原发疾病所支付的费用医方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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