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产妇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享有被医疗机构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权利,并享有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做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权利,因此,因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过错致缺陷儿出生的侵犯了产妇的生育选择权。
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不宜将缺陷儿的出生本身视为损害后果,缺陷儿的残疾或因缺陷而致的死亡也与产前检查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缺陷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缺陷儿的出生是产妇权利被侵害的具体表现,也是导致其遭受财产以及精神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患者可以主张医疗机构赔偿因抚养缺陷儿比正常儿童多支出的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但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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