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是非法行医行为: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实践中常遇到的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气功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及治疗。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存在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可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1) 造成就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3)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4)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5)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案例 10-1】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
2013 年 9 月,成都市某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投诉某美容店为其进行“激光”脱唇毛后留下瘢痕,随后卫生监督员到该美容店检查,经调查后发现:
1、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
2、该店老板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卫生执法监
督大队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 800 元并罚款 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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