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案例 10-3】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开具处方,医疗机构被处罚
某卫生局卫生监督员 2014 年×月×日对××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墙面上公示有工作人员蒋某,蒋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查见由蒋某开具的处方一份,后查到蒋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为××村卫生室,其执业地点未变更至该诊所。某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 15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律师指引:《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因此,医师必须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才能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样,医疗机构如果使用这类没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蒋某执业地点并非××诊所,其未取得××诊所处方权,该诊所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的行为,属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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