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内容分为两种情形:
(1) 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需要说明的信息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具体来说,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拟采用的医疗措施、该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和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等。
(2)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所谓医疗风险,是指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不良反应等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信息包括可选择的几种治疗方案及各种治疗方案利弊等信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签了风险告知书,是否意味着医院免责?
签订风险告知书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首先,从民法原理来看,这些所谓的"手术风险告知书"、"手术通知书"、"手术协议书"、"治疗风险提示"等等的医院要求签订的格式文本仅仅是一种授权行为,并不具有免责效力。其次,根据《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第 32 条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 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院是有告知手术相关情况的义务,手术同意书仅仅是授权、告知性质的文书,类似于一份民事协议,患者授权医院做手术,并且能认识到手术可能带来的并发症、危险甚至是事故。此外,发生医疗事故侵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在于手术同意书的签订与否,关键还是看医院有无过错。最后,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书、治疗风险提示等文书上签字,其意味着患者或家属知情并同意承担相关医疗操作所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承担应当限于医生遵照医疗规范实施医疗措施的范围内,对于违反诊疗规范、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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