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广义上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一切纠纷,但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将医疗纠纷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根据此定义,医疗纠纷存在两个要素:1、发 生于医生与患者之间;2,纠纷双方的争议是由于诊疗活动所引发。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定义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并非只要发 生了人身损害就是“医疗事故”,而一定需要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或诊疗常规等 情形,也就是存在过错,实践中一般需要经过鉴定确认后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
很多患者在发生医疗意外以后,第一时间找到医院宣称出了医疗事故,并将之与 “交通事故”的定义相对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医疗损害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 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 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对比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范围要大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 侵权:医疗纠纷只需要双方存在争议即可,而无需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任何 的论证或鉴定;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侵权比较接近,都需要通过论证或鉴定,以 5明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人亦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要小于医疗 损害侵权,这种观点主要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的角度进行论述。目前的实践中 司法领域使用“医疗损害侵权”,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医疗事故”使用得更多, 其分别主要在于法院判决一般援引侵权相关法律条文(《民法典》实施前为《侵 权责任法》,《民法典》实施后为其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罚一般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