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医疗纠纷类型有:
(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 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 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 由此引起的纠纷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 有缺陷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 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 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 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2)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合同,处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相关合同 方面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 方花钱,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确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就决定了医疗中只能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另外,医疗关系不同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一对一的关系,其还包括社会整体
6的医疗利益,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民法典颁布以后,合同纠纷中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条说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3) 患者隐私权纠纷: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医疗活动中常见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有: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知悉患者隐私或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犯隐私;未取得患者同意组织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人员观看治疗过程;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等。
(4)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发生医疗纠纷后,若患方发布言论基本内容失实或媒体进行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对医疗机构造成名誉损失的,也构成对医疗机构名誉权的侵犯。
(5)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使用。常见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有: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未经明星或公众人物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商业宣传配图,使人误认为该明星或公众人物为某医疗机构的形象代言人。
(6) 生活美容纠纷: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行为。由于生活美容并非医疗行为,故发生生活美容纠纷应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诉讼或提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不能按照医疗纠纷处理。
(7)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如因地面过湿致患者滑倒摔伤、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时自残、自杀等纠纷。
专注各类医疗纠纷:13328020789
© 医权在线 网站地图 苏ICP备2022036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