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7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 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医学检验实验室、 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14)其他 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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