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适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一般来说,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1.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案例 1-1】诊疗建议不是医疗行为
刘某于 2014 年 5 月入 XX 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癌并转移。后刘某经人介绍找到曹某为其进行辟谷和针灸治疗,曹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含有中药药名、剂量、用法的民间偏方。2014 年 7 月刘某在 XX 医院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周围性呼吸衰竭,主要死亡原因为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
刘某去世后,其家属8认为曹某误导刘某,使得刘某没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正确、及时、有效治疗,耽误病情,延误诊治。曹某非法诊治行为导致刘某病情急剧加速、最终死亡,曹某应对刘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刘某家属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中心因刘某死后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死因无法确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显示曹某对刘某实施了医疗行为,也无证据显示刘某死亡由曹某所致,故驳回刘某家属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本案中,曹某对刘某的病情并未进行诊断,其对刘某的治疗建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虽然针灸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但本案中曹某的针灸行为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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