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要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因医疗损害纠纷起诉至法院的,需要向法院提交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患者因不懂医疗专业问题无法提供关于过错、因果关系方面证据的,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产品责任,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需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使用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主张免责。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无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只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者追偿,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者承担最终责 任。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其归责原则参照医疗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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